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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定亲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的婚姻解除

发布于:2013年06月0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婚姻律师:定亲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的婚姻解除。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定亲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的婚姻解除。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赵豪(男)与蒋艳(女)同村,1992年双方18岁,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赵豪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蒋艳离婚。蒋艳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赵豪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赵豪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再者,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蒋艳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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