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2005年版)中,5.4.1条的规则。
标准中对该条的解说:
5.4.1 防火门、窗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办法之一,通常用在防火墙上、楼梯间出入口或管井开口部位,需求能隔烟、火。防火门、窗对避免烟、火的分散和延伸、削减丢失起重要作用,因而,有必要对其有严厉需求。日本对防火门的规则是比拟严厉的,将防火门分为甲、乙种两类,甲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为1.50~2.00h;乙种防火门为0.50~1.50h。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将防火门、窗定为甲、乙、丙三级,并对其最低耐火极限作了规则,即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
所以防火门通常在以下部位运用: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主动救活体系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离隔。
2.地下室内寄存可燃物均匀分量超越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该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选用甲级防火门。
3.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有必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主动封闭的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