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宿迁刘录律师网宿迁律师,宿迁知名律师,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宿迁著名律师,宿迁律师咨询费

联系资料

宿迁刘录律师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宿迁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527*******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刘录
移动电话:
1385*******
电子邮箱:
***387132@qq.com***

宿迁律师分享影响建筑设计合同效力的情形

发布于:2017年06月1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宿迁刘录律师网提供:宿迁律师,沭阳律师,泗洪律师,泗阳律师,宿迁律师事务所,沭阳律师事务所,泗阳律师事务所,泗洪律师事务所找著名律师刘录,显得放心,法律权益可以得到保障,专业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欢迎您随时拨打热线:***
宿迁律师分享影响建筑设计合同效力的情形

情形一、借资质承揽设计业务
最为典型的借资质行为,乃是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揽的工程相符的设计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承揽人并不实际进行工程设计,而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完成。
我国建设部门相关条例明令禁止设计单位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也禁止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由于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一旦违反,不仅可能会受到设计费1倍至2倍的罚款或更甚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而且相关的设计合同也可能会归于无效。

情形二、设计主体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设计合同中往往会涉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该等服务系属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畴,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该等服务时需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有学者认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为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估算、风险评估等,大多用于企业决策及项目的审批、融资等,并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资质管理规定倾向性意见认定为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提供该服务的合同无效,但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同时,我国《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亦规定,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技术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由此,设计单位设计合同中约定提供该等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不应认定为无效。
情形三、多个设计主体共同进行设计工作
1、有资质主体的转包行为
2、有资质主体的分包行为
3、联合共同承包问题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还有如,建筑设计行业中大量建筑设计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揽设计业务。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建筑师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必须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否则不但所签设计合同无效,而且或建筑师个人还可能承担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更有甚者将会被勒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
合同效力一旦被判定无效,不仅使得设计业务的履行包括违约责任的适用丧失了已有的依据,最大的影响还在于给设计费的结算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宿迁刘录律师网提供:,,,泗阳律师,宿迁律师事务所,沭阳律师事务所,泗阳律师事务所,泗洪律师事务所找著名律师刘录,显得放心,法律权益可以得到保障,专业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欢迎您随时拨打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