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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分享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免除

发布于:2017年06月27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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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分享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免除

案例演示
甲入职某冷冻厂担任叉车司机,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双方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的《冷冻厂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承诺书》显示,甲自愿放弃交纳社会保险,由公司将购买社保中公司应负担的费用补贴入工资中。2016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甲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购买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800元,冷冻厂则提出反请求,要求甲返还公司以“生活福利”、“社保福利”名义多发放给甲的款项13507.36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冷冻厂因未给甲购买社会保险,应当支付甲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3.26元;同时判决甲应返还某冷冻厂以“社保福利”的名义发放的款项3064.92元。

普法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免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规章制度、临时用工协议书和承诺书约定劳动者不参加社保及由单位在工资中发放应缴纳的社保费的内容,属于无效的约定。劳动者若反悔重新主张社保利益,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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