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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夫妻收养孩童后离婚,女方去世后男方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无效力

发布于:2013年06月1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夫妻收养孩童后离婚,女方去世后男方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无效力。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夫妻收养孩童后离婚,女方去世后男方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无效力。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赵虎艾语是夫妻,于19997月收养1岁弃婴一名,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赵思思。由于赵虎长期在外工作,赵思思一直同艾语的母亲齐某生活,艾语也时常到母亲处照顾赵思思并按月支付生活费。20039月,赵虎艾语协议离婚,两人商定赵思思艾语生活。同年11月,艾语与吴鹏结婚,赵思思仍与齐某一起生活,艾语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20042月,艾语因病死亡,赵虎与吴鹏均不愿抚养赵思思赵虎遂与齐某协商,提出以一次性支付7000元为条件解除与赵思思的收养关系。齐某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在该案中,赵虎赵思思的养父女关系不受离婚影响。 因为赵虎赵思思间通过合法收养建立了养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其次,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赵思思未受吴鹏的抚养教育,两人属直系姻亲关系,故吴鹏对赵思思无法定最后,赵虎不能用协议解除与赵思思的收养关系。即便赵虎齐某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也不可以解除与赵思思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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