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进行资助,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简介】
2006年曾静与许朝结婚。2008年,曾静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曾静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许朝有了外遇,曾静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许朝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曾静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
从本案情况来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曾静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曾静和许朝的共同财产。可见,曾静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许朝作为过错方,如果曾静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曾静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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