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欠下的债务,结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共同返还。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董杰与辛妍于2005年5月结婚。婚后不久,胡龙和胡虎兄弟二人来到董杰家,要求还钱,恰巧董杰出国培训一年,二人遂要求辛妍立即还钱。辛妍接过借条一看才知,董杰曾于1999年3月6日向胡家兄弟借款十万元,还款期限为2004年3月6日。由于董杰迟迟未还,二人便上门讨债。辛妍一时也无法还清欠款,2005年12月,胡家兄弟将辛妍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董杰的欠款十万元。
【解读】
本案中,虽然董杰与辛妍已经结婚,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辛妍也应偿还此笔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董杰在婚前向王家兄弟借款十万元,明显是董杰和胡家兄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胡家兄弟就董杰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辛妍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董杰所负的十万元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胡家兄弟的主张就能够得到支持,此时,十万元欠款应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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