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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丁强与郑丹红经人介绍恋爱,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郑家对家庭殷实的丁强非常满意,丁强也对女方的条件表示认可。随后,根据当地风俗,郑丹红和母亲在两位介绍人的陪同下,一起到丁强家看了房子,并举行订婚仪式。双方约定,2005年年底举行婚礼。然而,婚期将至,丁强找到郑丹红要求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遭到郑家人以种种理由推托,并且拖了一年多。2006年年底,当丁家再次催促尽快完婚时,郑家提出丁家要再拿出3万元钱给女方。对于这一要求,丁家明确表示不能接受,事情一下子陷入了僵局。此时,丁家要求郑家返还订婚前后给付郑家的彩礼和物品,彻底了断此事。丁家说,他家在和刘家定亲的时候,用手巾包了5000元钱彩礼给了对方。除了彩礼之外,他们还曾给郑丹红买过首饰和衣服,这些也应该返还。对于丁家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郑家断然拒绝。
2007年3月28日,丁强一纸诉状将郑丹红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6600元。丁强起诉后,郑丹红认为丁强的起诉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对丁强提起了反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后,审判长宣布由于被告郑丹红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反诉部分不予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丁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证人常淑满和荆海棠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丁强给了被告郑丹红5000元钱彩礼和价值1000元的白金项链、价值200元的衣服。而被告的代理人对此均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证人常淑满是原告的直系亲属,所以其证词不具备法律效力。经过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宣布休庭。经庭下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郑丹红于2007年6月6日前给付原告丁强1300元钱,原告丁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被告均担。
【南京婚姻律师解析】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可谓源远流长。古代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寓意吉祥兼有公示之效。 现行婚姻制度以登记为必备条件,彩礼自然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变成了一种陈规陋习。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财物。”显而易见,法律对彩礼持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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