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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负心丈夫复婚后又离婚,妻子购房男方有份

发布于:2013年06月1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负心丈夫复婚后又离婚,妻子购房男方有份。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负心丈夫复婚后又离婚,妻子购房男方有份。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丁凝与其夫郑伟是打工时认识的交往一段时间后,1999年,丁凝与郑伟公证结婚,婚后两人又继续打工,并生下了两个女儿2005年,郑伟通过某婚姻介绍所的介绍人认识了年轻女子陆婷郑伟打算向妻子提出离婚后与陆婷结婚。于是,郑伟丁凝谎称自己患上不治之症,为了不拖累丁凝及女儿,他要求马上与丁凝离婚,同时愿意把所有财产都留给丁凝母女。重感情的丁凝听说丈夫患病自然不肯离婚性急的郑伟竟背着妻子偷走结婚证,一个人把婚给离了,之后迅速与陆婷完婚。 

  失去丈夫的丁凝带着女儿靠打工赚钱为生3年下来,丁凝积攒了一些钱。她离开工厂,租了家门面做起发廊生意,母女仨的生活这才稳定下来。此时,与陆婷离了婚的前夫找到丁凝要求复合,信誓旦旦地保证做好丈夫、好爸爸。为了女儿,丁凝答应了郑伟的请求。郑伟没有提结婚办证的事,两个人同居在一起。 2009年,丁凝拿出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楼中楼。售楼小姐听说丁凝郑伟是同居而非夫妻时就提醒她:如果他们想给小女儿上户口,就必须先领结婚证。为了孩子,丁凝又匆匆和郑伟回到藤县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丁凝由于个人原因向郑伟提出要离婚,现如今该套归属成了丁凝的难题。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事先约定来定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必须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丁凝的叙述,她们夫妻俩在婚前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公证,也没有约定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那么作为在婚姻关系内所购买的房子,属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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