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心丈夫复婚后又离婚,妻子购房男方有份。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丁凝与其夫郑伟是打工时认识的,交往一段时间后,1999年,丁凝与郑伟公证结婚,婚后两人又继续打工,并生下了两个女儿。2005年,郑伟通过某婚姻介绍所的介绍人认识了年轻女子陆婷,郑伟打算向妻子提出离婚后与陆婷结婚。于是,郑伟对丁凝谎称自己患上不治之症,为了不拖累丁凝及女儿,他要求马上与丁凝离婚,同时愿意把所有财产都留给丁凝母女。重感情的丁凝听说丈夫患病自然不肯离婚,性急的郑伟竟背着妻子偷走结婚证,一个人把婚给离了,之后迅速与陆婷完婚。
失去丈夫的丁凝带着女儿靠打工赚钱为生,3年下来,丁凝积攒了一些钱。她离开工厂,租了家门面做起发廊生意,母女仨的生活这才稳定下来。此时,与陆婷离了婚的前夫找到丁凝要求复合,信誓旦旦地保证做好丈夫、好爸爸。为了女儿,丁凝答应了郑伟的请求。郑伟没有提结婚办证的事,两个人同居在一起。 2009年,丁凝拿出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楼中楼。售楼小姐听说丁凝与郑伟是同居而非夫妻时就提醒她:如果他们想给小女儿上户口,就必须先领结婚证。为了孩子,丁凝又匆匆和郑伟回到藤县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丁凝由于个人原因向郑伟提出要离婚,现如今该套归属成了丁凝的难题。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事先约定来定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必须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丁凝的叙述,她们夫妻俩在婚前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公证,也没有约定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那么作为在婚姻关系内所购买的房子,属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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