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官司律师,南京涉外离婚,专业的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欢迎前来洽谈!

联系资料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25-*******
传真号码:
025-*******
联 系 人:
汤圣泉律师
移动电话:
1891*******
电子邮箱:
***gsq213@163.com***

最新信息

查看更多>

南京离婚律师:没有足够证据,离婚时女方独自承担8万元债务

发布于:2013年06月1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没有足够证据,离婚时女方独自承担8万元债务。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没有足够证据,离婚时女方独自承担8万元债务。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8年1月,闫梦佳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称要和丈夫邱刚离婚,并要求丈夫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8万余元债务。闫梦佳说,1998年,邱刚就要和她离婚,尽管后来撤了诉,但此后,她和黄基本上保持两地分居的状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她带着儿子住在娘家,生活过得非常艰难,只好向亲朋好友借债,总计欠了8万余元。但对于这笔债务,邱刚在法庭上说:“她说的不是事实。”他同意离婚,但决不偿还8万余元的债务,身为丈夫,他根本不知道妻子借了钱。然而,闫梦佳却未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最终做出了由闫梦佳承担该8万元债务的判决。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是否应算,法律并没有作出细化的规定,但《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这一规定的关键词是“共同生活”,可综合这起离婚案的证据,闫梦佳不能证明自己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邱刚也予以了否认,因此这笔债务应该看作是闫梦佳的私债。如果支持闫梦佳的请求,这样任何夫妻都可以背着对方在外欠下巨额债务,等离婚后再让对方一起承担,这显然不公平,而且还可能出现一方故意欠下巨债,然后借离婚骗钱的事件。

 

维权网是专业的南京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涉外离婚、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打造高端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

***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