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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称好友蹭吃蹭喝报警

发布于:2017年08月1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有色金属称好友蹭吃蹭喝报警,误打误撞抓着网上逃犯,儿子好友来家借宿8天,蹭吃蹭喝不说,还频频昼伏夜出,引起其父怀疑报警。结果警方上门调查发现,这个好友是逃犯。

  称好友蹭吃蹭喝报警,误打误撞抓着网上逃犯,儿子好友来家借宿8天,蹭吃蹭喝不说,还频频昼伏夜出,引起其父怀疑报警。结果警方上门调查发现,这个好友是逃犯。

好友蹭吃蹭喝报警

  8月8日11点,东新公安分局茶棚公安检查站接到一个奇怪的警情,报警人匿名反映:其家中住了两个陌生男子,一直不肯离开。民警方凯了解到,报警人系房主,是个60多岁的老爹爹,他儿子在8月1日带了两名陌生男子回来,住在他们家。平时,这两人昼伏夜出,声称出去找工作,但一个多礼拜过去了,他们既没有工作又蹭吃蹭喝,老爹爹心生不满,于是只好求助于民警。

  民警见屋内床上有两名男子,正在躺着玩手机的一名男子一看民警来了,立马放下手机装睡,这“心虚”的表现立即引起了民警方凯的警觉,他叫醒两人开始询问。

  两人均称是湖北钟祥人,与房主儿子系大学同窗好友,两人来武汉找工作没地方住,才借住在这里。其中一名男子回答问题支支吾吾,他自称姓王,身份证没带,方凯愈发觉得有问题。

  在该男子携带的行李中,民警翻到一张身份证,照片和眼前这名男子一致,只是身份证上的姓名却是叫“曾某”,民警通过系统查找,系统立即发出警报。原来这名报假姓的男子实为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王家巷派出所已将其列为网上逃犯。曾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曾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移交到水上公安分局。

  非法拘禁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