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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咸阳韩某某身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发布于:2017年09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系好友。2014年2月22日晚,原告与被告及另一位好友吃完饭后一同回家时,被告从背后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脚踝受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脚踝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且仍需要第二次手术才能完成医治。原告自受伤后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却自始至终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因此,原告韩某某即将被告韩某一举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系好友。2014年2月22日晚,原告与被告及另一位好友吃完饭后一同回家时,被告从背后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脚踝受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脚踝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且仍需要第二次手术才能完成医治。原告自受伤后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却自始至终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因此,原告韩某某即将被告韩某一举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


咸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案情焦点

本案虽是一起寻常的责任纠纷案,但是,诉讼中却遇到细节问题。在原告韩某某刚受伤时,被告韩某曾主动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将治疗伤情的医药费到农村合作医疗中心去办理报销,其承担报销后应当赔偿的部分。原告考虑到二人多年好友关系,便将治疗病例及票据等拿到农村合作医疗中心试问能否报销,该中心落实到韩某某受伤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不符合合疗报销条件,便将材料退回给了韩某某。然而,被告韩某却在开庭时将韩某某合疗申请材料提供给法庭,声称原告韩某某的医疗费已经合疗报销过了。面对被告所提出的抗辩,原告亦针对性的提供了合疗中心退回办理合疗的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医疗费不符合报销条件并未报销,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本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韩某将原告韩某某摔倒致伤,被告韩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韩某某系与被告玩耍时受伤,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故,认定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为宜。
   

案例启示

证据是还原事实真像的关键,法院在判定案件事实时即要符合法律规定,亦需要案件当事人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本案,原告的医疗费已经承担与否便成了本案关键。证据材料的收集必须及时,很多证据材料有可能过后很难收集到,因此,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到留存证据,有备无患,即使双方将来诉至法院,亦能够证明自己主张,实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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