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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正大土木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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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检测服务企业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法律问题及风险应对建议

发布于:2017年09月1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新疆检测服务企业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法律问题及风险应对建议、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常见问题:
    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法律问题及风险应对建议、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常见问题:
    1、建设单位未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便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或虽进行了通知,但无证据证明。此类法律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原因也主要在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质量保修书也有类似条款。
质量保修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首先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到现场进行核查,确保保修时间和保修方案。发包人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此判决建设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判定
发、承包人因质量保修费用承担问题诉诸法院时,质量问题基本上都已保修完毕。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时,承包人往往提出维修项目超出保修范围,对维修工程量不予以认可,同时承包人也往往主张,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承包人。此种情况下,因工程已保修完毕,再行由鉴定机构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的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几乎不可能。发包人往往难以举证,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最终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具体举证责任如下:
    (1)如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对于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应由发包人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而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承包人无法对现场核查情况,维修工程量和质量问题原因无法判定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举证责任当然在于发包人。
    (2)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前来核查情况,双方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存有争议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些只是新疆地基处理方法行当里的小常识,当然正规的是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的。所以这里还是建议您自己多多掌握相关知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