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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为女儿和情人分手,妻子索回分手费有依据

发布于:2013年06月19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婚姻律师:为女儿和情人分手,妻子索回分手费有依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为女儿和情人分手,妻子索回分手费有依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石梦洁毛涛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至今已结婚5年,女儿满周岁。2011年毛涛在出差的途中结识了胥某。双方很快擦出火花,胥某很快就住进了毛涛悄悄租下的房子。从此,毛涛便常常借故不回家,沉溺于金屋藏娇的享乐之中。妻子石梦洁忙于工作一时没有察觉,2012年9月,毛涛外出时将手机丢在了家中,胥某打来电话,正好被石梦洁接听。于是毛涛的婚外情败露而此时石梦洁已有8个月的身孕。夫妻双方一度陷入商谈的冷战之中,石梦洁为了保胎也搬入了娘家居住。2011年10女儿的降生为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带来了希望。经过再三的权衡,毛涛决定为了女儿而和胥某分手。胥某自然不会善罢甘休,经过一番争吵之后,毛涛暗地里拿出8万元给胥某作为“分手损失费”。但毛涛8万元私房钱的意外失踪还是被石梦洁发现了。得知实情的妻子怒不可遏,决定要把8万元讨回

南京婚姻律师评析】

石梦洁索回那8万元青春损失费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毛涛未经妻子许可而支付8万元的所谓分手损失费,明显侵犯了石梦洁的财产权,同样属违法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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