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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环评代办谈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

发布于:2017年09月2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营改增”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入抵扣链条。
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抵扣问题,以期更好的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1.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主要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取得三类“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进项税额,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了列举,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不予抵扣后续转为可抵处理
       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此类情形均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在办理具体纳税申报时,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税额”项内。要注意不动产进项税额因分期抵扣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6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直接填列“其他”项抵扣,40%部分应填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栏,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再转进“其他”项抵扣。
      “营改增”纳税人不可想当然认为,原先取得未抵扣的三类“资产”伴随税制改革可据以直接计算转入进项抵扣。这里不能忽视的一条首要原则是:纳税人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三项“资产”涉及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