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往来账户判断是否纳税调整的方法,你知道吗?甲公司从事自来水生产与销售。2015年12月,销售自来水700万吨。按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以销售每吨自来水0.04元标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水利工程水费28万元;依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以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销售每吨自来水1.1元标准,向用户代收污水处理费77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280000
贷:其他应付款280000
借:银行存款7700000
贷:其他应付款7700000
2016年1月,甲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额上缴市政府水利、财政部门,并取得合法票据。
审计小组在对甲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两个明细账户金额是否纳税调整,产生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其理由是,甲公司按规定计提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于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上缴政府部门,票据合法,不产生纳税调整事实
第二种意见,应纳税调整。持这种意见的依据是,甲公司2015年12月在成本中列支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15年度未实际上缴,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调增;在实际上缴时,应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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