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下夫妻双方约定分居,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获。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刘雯与韩志勇双方于1987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儿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亦未补领结婚证。由于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于1999年到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未果后,自行“协议离婚”,约定:长子、次子分别由韩志勇、刘雯抚养,刘雯支付韩志勇子女抚育费2000元,双方即分居生活,互不往来。此后,刘雯即与本村另一男子共同生活。刘雯于2007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志勇离婚。韩志勇辨称,我与刘雯虽然约定分居生活,但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刘雯就与同村另一男子同居生活,这是对我公然侮辱,几年来造成我巨大精神痛苦,双方感情破裂系刘雯与其他男子同居所致,故要求刘雯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该案中夫妻二人于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属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刘雯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刘雯未与韩志勇解除婚姻关系即与其他男子同居生活,显属违法行为,韩志勇因此要求刘雯赔偿精神损失亦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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