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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局2017年第2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机构:市食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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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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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630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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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不合格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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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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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29号)中,西安市莲湖区新枝陕北特产店销售的标称甘泉刺榆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370mL刺榆甘泉黄酒(8%V/V),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053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18g/kg,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75.4mg/kg,标准规定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我局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遂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6月19日,莲湖区食品药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西安市莲湖区新枝陕北特产店,并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该食品,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予以依法扣押。同时要求该店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控制措施,排查原因,并督促该店整改复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甘泉黄酒(8%V/V)(2016年7月6日生产)48瓶,已销售32瓶,剩余16瓶。执法人员对剩余不合格产品予以扣押。根据国家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企业已张贴公告对售出的该产品进行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但该店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已督促该店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店负责人表示无法掌握生产环节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但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购进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