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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所有者之间会签订各种合同—企业项目融资

发布于:2017年10月27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项目资本所有者之间会签订各种合同,这可以有效将项目的风险分散。正如上面经理人的例子,尽管这样做并不一定有利于股东的利益,但它确实可以解决让人头疼的“代理人问题”。

项目资本所有者之间会签订各种合同—
  项目资本所有者之间会签订各种合同,这可以有效将项目的风险分散。正如上面经理人的例子,尽管这样做并不一定有利于股东的利益,但它确实可以解决让人头疼的“代理人问题”。项目融资的参与除了贷款方和项目公司之外,还包括一个或多个项目发起人、承包商、项目原料供应者、产品的购买者和主事政府。发起人和投资人.项目公司的控股权一般掌握在项目的发起人手中,发起人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而其他股东则通常与项目有商业上的联系,比如供应商和产品的采购商或者是项目的直接投资人。
  以PEC为例,它正在印度尼西亚建造发电站,其40%的股权掌握在Edison Mission Energy(梅森能源公司)手里,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Corp.占12.5%的股份,Mitsui & Co. Ltd.(日本三井)占32.5%的股份,PT. Batu Hitam Perkasa占15%的股份。
  这是一个典型的项目融资,日本三井作为主要股东则是项目的承包商;梅森公司通过它在当地的分公司管理这个项目的运作;通用电气则为项目提供汽轮发电机;印度尼西亚公司PT不参与公司的运营,但负责当地的政府公关。贷款方.基础实施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向银行、借贷机构或是债券市场借贷而来。在PEC的例子中,参股人投入了6亿8千万美元作为资本和次级债务,而其他18亿美元则是优先级债务。项目公司有时不会发行普通债务,它会和银行签订以未来产出作为抵押品的合同,银行预付给公司一笔资金,待到公司有产出后,银行拥有产出品的所有权,但公司需以合同价格购回产出品从而清偿银行债务。
  尽管银行贷款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2年,但是大部分基础设施愿意通过银行贷款而不是长期债券去获得资金,一些观察员认为公司之所以不能拿到长期债务资金,是因为债权人是风险规避者,但这些债权人也会持有大量的多样资产,所以这一猜测就站不住脚了。我们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银行债权相对集中,所以它可以花很多精力去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并且一旦这一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它也可以督促项目方重新商议。
  而相反,债券所有权相对分散,个人没有精力和实力去评估项目,也没有能力在项目进行中重新签订合同。所以项目公司很难通过长期债券融得资金。但是一些风险较低的项目可以通过债券融资,但即使这样,也需要保险公司或是国家机构进行担保。
  一旦项目完工并正常运作后,项目公司通常会进行债券融资以偿还银行债务。政府.政府在项目中通常扮演规则制定者的角色,项目的发起和建设需通过政府的允许。在许多情况下,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一直在项目公司的手中,这是一种“build-own-operate”
projects,而有一些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到期后,政府收回该项目的所有权,这是一种“build-operate-transfer” projects。承包商.承包商通常会持有项目公司少部分的股份供应商和购买方.当项目完工并正常运行时,它的供应商提供原材料,购买方购买产品。一个项目的购买方可以是众多终端消费者,也可以是一个行业或是一家大的集团公司。合同的拟定     
   尽管项目的参与者由来已久,但项目的确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中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和资金安排,甚至在资金还没有眉目之前,合同就已经开始拟定了。在合同的拟定过程中,项目需要承受的任何风险都需要得到专业的评估和认识,没有人会平白无故的去接受自己无法预知的风险,并且项目融资一般不用于风险过大的项目,例如技术复杂并且远不成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