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吕学静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了十几年,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形势,比如受众面太窄、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都亟待作出调整。
保障范围拓宽费率下调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于1950年的失业救济,初建于1986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成型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在着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助力各项重大改革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社部指出,现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面对的一些新期盼需要回应。如覆盖范围偏窄,未能充分满足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需求和反映就业形式多样化的现实;缴费水平偏高,中央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需要加快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偏窄,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希望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扩大受益范围等。
一位不愿署名的专家告诉记者,现行条例限制条款较多,真正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较少,且个体之间的差异较大,有必要做一些调整。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6章34条,相较现行条例主要有八个方面的修改。具体包括:
健全了制度功能,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促就业”一项,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预防失业”;
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进来;
降低了缴费费率,将3%的固定费率修改为不超过2%;
拓宽了基金支出范围,将基金支出范围扩大到预防失业领域;
提高了失业保障水平,增加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扩大了受益对象,将受益对象扩大到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
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共七项,分别是:
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与现行条例相比,新增了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此,人社部介绍,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解决了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问题,解除了失业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解决了失业人员领金期间“病有所医”问题;增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激励失业人员提升技能,激发创业热情,尽快就业创业。
吕学静认为,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是新加入的条款,主要是与社会保险法对接,未来失业保险的基金支付也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