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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钢结构加工工期及工期顺延​

发布于:2017年11月17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关于贵阳钢结构加工工期及工期顺延​ 贵阳钢结构加工期限与钢结构施工工期密切相关,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工期及工期顺延


期限与钢结构施工工期密切相关,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钢结构设计的临时变更

2、对已完成的钢构件的返工

3、甲方检验人员签证的延后

4、双方就加工内容中途进行商洽

5、甲方延期付款、不可抗力

6、其他约定工期顺延条件等。

因此对于工期的顺延应有专款加以约定,否则因非承揽方原因造成的加工期限延误都将归于承揽方工期上,而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返工、未按期支付加工款的工期顺延,应约定可以不经过甲方确认。

另外,在设计变更、质量检验等条款中,也应有工期顺延的约定。

而工期顺延得以实现,不仅仅靠合同的约定内容,而且靠承揽方主张权利,如果存在顺延情况但是承揽方不主张顺延权利,工期仍不能实现顺延。而工期控制的主要角色,是工程部和生产部在履约中发挥作用,市场部、合约部应为工程部履约时能主张合理的工期创造条件。

 

※ 工期及工期顺延情形示例

   一、本合同的总工期自定做方批准承揽方的《构件制造开工报告》之日第二天起,至构件发运完毕止共工作日。

   二、在下列情况下,作制造开工时间推迟:

1、因开工前因设计变更致使制造材料、制造设备必须变更的,则制造、开工推迟;

2、需要重新制作的,原已完成制作的构件定做方应无条件收购,给承揽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开工时间推迟;

   三、下列情形下总工期顺延:

1.制造开工后设计变更,导致构件、围护钢品材料报废,制造进行中改变安装工艺,导致返工,制造进行中变更材料、辅料,变更门窗致围护、门窗重做的,工期按实际发生的期间顺延,同时承担第七条第五款之责任;

2.因驻工厂代表签证不及时,自驻工厂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签证之日起到实际完成签证止,作工期顺延;

3.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或代购材料款、差价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到实际足额付达之日止,作工期双倍顺延;

4.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程要求停止制造的,自规定的情形发生至该情形消除,作总工期顺延;

5.合同、补充协议、双方达成的会商(会议)纪要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顺延或停工的,工期按实际顺延期间或实际停工期间作总工期顺延。

    四、双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制造的,在书面告知对方后,可以暂停,双方代表在收到暂停施工的通知后12小时内必须做出是否同意停工的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对方暂停制造的要求。

    五、定做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停工的因素消除应予复工的,必须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在 12 小时内不回复的,可以复工。

    六、终止制造的,双方另具中止制造协议就制造量、工期、中止方案达成一致,结清全部货款后,可以中止制造。

    七、本条款所规定的制造开工日推迟及工期顺延的情形一经发生后,则承揽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告知定做方,定做方代表签证后,即可作为工期延误的计算依据,没有具体主张的按本条约定给予工期顺延。本条第三款第 13项的情形不在此列。

 

(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结算及付款包括以下几部分的款项支付及结算:

1、定金的交付

2、已发运构件的结算付款(包括分批的结算付款或者全部发运完毕后总结算付款)

3、质保金的支付

4、承揽方垫付资金部分利息的补偿

此外,还应包括增加工程量的结算、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结算。该部分的结算方法详见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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