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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丫神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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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一人有限公司,最好不要

发布于:2017年12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面对公司债务,可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便是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对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昆明铭宇财务劝告大家最好不要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政策的放开,一人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面对公司债务,可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提醒自然人应慎重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即便是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对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昆明铭宇财务劝告大家最好不要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缺少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权利扩大化,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的保护,为一人股东实际控制公司提供了机会,谈不上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所以很容易导致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就是一人公司的风险大,对与一个自然人来说,因为只有一个人,公司的风险只有自己来承担,对于个人来说就是100%。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除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原则,由股东自负举证责任。该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创举,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认为债权人要求原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一是债务应当发生于原股东出让一人公司股权之前,债权人追索的债务必须发生于原股东经营一人公司期间。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变更后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应当向公司及其新股东主张债权。
二是原股东不能证明经营期间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应就股权出让前其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应当推定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创业者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审慎考量,否则,将可能在资金占用量、财务成本以及债务承担上承受过大压力,形成事与愿违的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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