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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索要未成年的人生活费,需要证据在

发布于:2013年06月27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中索要未成年的人生活费,需要证据在。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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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由对方配偶向其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的用于维持生活的费用。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根据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致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法律没有再明文规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如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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