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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防火涂料厂家解惑防火涂料的认证体系

发布于:2017年12月2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新疆防火涂料厂家解惑防火涂料的认证体系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解惑防火涂料的认证体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上述4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149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1号公告发布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为配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效实施,要求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在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认证活动。钢结构防火涂料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应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人的基本要求,遵守火灾防护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符合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

1.认证依据及模式

认证依据标准为规则附录中的《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其中对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规定,按照GB14907

1)认证模式

实施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2)认证单元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同一主要材料、同一结构、同一形式为同一个认证单元。主要材料、工艺、用途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2.认证委托

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3.认证实施

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认证方案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基本原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火灾防护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1035)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在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要求。需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的,按照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实施。

2)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认证机构在完成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且检查结论为通过后,在生产者/生产企业现场生产并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型式试验样品。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火灾防护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检测时限。

4.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火灾防护产品获证后监督采取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实施。

认证机构也可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具体要求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原则。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内容。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火灾防护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原则。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内容。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A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A1061),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3)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原则。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单元。采取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内容。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火灾防护产品实施的检查。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5.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2)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1)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火灾防护产品应使用消防类(F)认证标志。

2)使用要求

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防护产品防火材料产品》。该细则详细地规定了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认证模式选择、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流程及时限、获证前的认证要求、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认证证书、认证的变更,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认证标志、收费依据与要求,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特殊情况认证要求、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防火材料产品认证检验规则、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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