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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标准宿城区律师介绍

发布于:2018年01月03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宿城区律师小编为你整理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标准介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为罚金刑;7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拘役刑;1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8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销售金额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7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销售金额5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2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的详细内容,国家严格把关产品的质量,严格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另外,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也是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况之一。更多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内容,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