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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租赁时一定要向租赁公司问清楚租赁车辆遭扣押 其间租费不翻倍

发布于:2018年02月0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西安大巴春节租赁​10月9日讯 在租车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扣押,扣押导致的租期超时,算不算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超时而需要加倍支付租金呢?
   10月9日讯 在租车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扣押,扣押导致的租期超时,算不算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超时而需要加倍支付租金呢?
   2014年9月,租车公司与来自贵州的小洪签订一份《汽车租赁(短租)合同》,租期3天,并约定到期未归还者,超期部分须按正常租金的300%支付违约金。
   后来租车公司从莆田市交警处取回因9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扣押的租赁车辆,租车公司还委托为车辆进行维修,并向莆田车辆施救服务中心缴纳了该车辆的施救费、停车费。
   2015年1月,租车公司将小洪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车损费、停车费、停运损失等款项24353元以及违约金25570.65元。
   租车人小洪认为自己已归还所租车辆,要求租车公司归还保证金500元。并称是因交警扣押而使得自己无法如期归还车辆,并非合同所说的“无故超期未还”,所以不承担超期租金。
   经集美法院审理,判决小洪支付租车公司正常租金、超期租金(按正常收费计算)及施救费、停车费54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该案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短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按规定操作,合法有效。原告租车公司按照约定将租赁车辆交付被告小洪使用,被告小洪作为承租人应按约定归还车辆并支付租金。被告小洪未按约定归还车辆、支付租金,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小洪未与原告租车公司办理还车交接手续,且超期使用23天。被告小洪超过约定的租赁期限和实际使用租赁车辆的期间应支付租金。因此,原告租车公司主张的超期期间租金中按原租金100%计算的部分为被告小洪实际租赁车辆应支付的租金,该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租车公司主张被告支付施救费及停车费900元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小洪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租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收回租赁车辆时有损坏,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租车公司提出的被告小洪支付停运损失的诉求。因原告租车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拖欠的款项给其造成的损失有超过融资损失,故对原告租车公司关于违约金诉求的支持仅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在租车过程中,租车双方都会涉及相应的法律风险,而为了双方能够减少风险,避免租车纠纷,法官建议,对于出租人来说,出租之前要注意严格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否则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要注意拟定好租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对于要出租的汽车一定要对其进行投保,才能将潜在的风险降到最低。
   而对于承租人来说,承租前需要认真阅读租车合同,如有异议要及时提出;一定要选择规模较大的租车公司。一般而言,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给用来出租的汽车都做了“全保”,保险公司通常会大约承担在80%的事故损失;而如果出了事故应立即通知租赁公司,让他们联系保险公司前来查勘现场,千万不能逃跑或者私了;提车前要仔细检查车况,如车辆是否属于租赁公司所有,该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该车的投保情况,对于车辆的自燃、被盗等承租人意志以外的事由的发生,双方必须有明确约定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