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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达7年,判离有益双方和社会

发布于:2017年10月14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夫妻分居达7年,判离有益双方和社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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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沈英杰()与施艳()两人认识时施艳才16岁,沈英杰施艳读书有所资助。后征得施艳母同意,沈英杰施艳明确了恋爱关系,两人于1988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一女孩(现年20岁,已工作)。1999年结婚,沈英杰与一女技术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沈英杰施艳二人感情日益恶化。1999年,沈英杰提出离婚。经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均无和好行为,经常吵架,分居达7年之久。2006沈英杰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施艳离婚。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沈英杰施艳二人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从沈英杰施艳二人婚姻基础来看是较好的。但从夫妻双方关系的现状看,实际停止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的婚姻已经死亡,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根据婚姻法规定,判决准予他们离婚,是正确的,这对于双方以及整个社会是都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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