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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徐刚与田琪于1983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举行婚礼时,徐刚的母亲送给田琪一串金项链。现在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如何处理这串金项链,发生了争执。徐刚认为这串项链属于共有财产,应予以分割。田琪认为,这串项链只有妇女才能使用,又是徐刚母亲在他们举行婚礼时赠给她的,是她的个人财产,请问,这串项链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得结婚证书起,到离婚事夫妻一方死亡时止。这个期间双方可一方的劳动收入及继承、接受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这串金项链是徐刚的母亲在他们取得结婚证三个月后才赠与田琪的。这时徐刚与田琪的夫妻关系已确定,所以,这串金项链是徐刚与田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离婚时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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