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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联幼师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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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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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培训学校新入职教师培训学分

发布于:2018年03月27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幼师培训学校新入职教师指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的教师,沈阳幼师学校包括应届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教师和从其他行业新沈阳中专学校转入教师岗位的教师。

幼师培训学校新入职教师培训学分

新入职教师指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的教师,包括应届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教师和从其他行业新转入教师岗位的教师。
新入职教师必须完成120学时的上岗培训。转正后参加其他类型的教师培训。所在区或学校不得以其他类型的教师培训代替新教师上岗培训。
教师从完成上岗培训的下一年度开始,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相应的各种培训,平均每年获得不少于7.2学分。
2016年及以后从外省市或境外调入的教师,自调入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学分参加相应的培训,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分。如属新入职教师范围,则按新入职教师培训学分规定执行。
教师在2016年及以后参加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认定:
1.在“十三五”时期参加所教学科相关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者,所学课程可按20学时1学分折抵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2.“十二五”时期参加所教学科相关专业学习,但在“十三五”时期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十三五”时期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十三五”时期参加所教学科相关专业学习,但在“十三五”时期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者。根据“十三五”时期所学课程和学时数按20学时1学分折抵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
3.教师参加非所教学科类的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毕业后也不从事所修专业相关的学科教学,则根据“十三五”时期所学课程和学时数按20学时1学分折抵选修课程学分。
由市、区教委委托中央在京高校或京外高校实施的培训,或由市、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跨地区(国外)课程类合作培训,经市师训中心或区师训办认定,可根据规定的培训课程类型计算相应的学分。

参加经市教委人事处组织的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培训的教师,按照相对应的市级培训项目计入学分,但不能顶替市级高端研修项目。参加“国培计划”非集中面授的课程类培训,按20学时1学分计入选修课程学分。改革类培训项目,按项目实际要求认定相应学分。
教师参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的,由市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教师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准,核准结果作为授课教师和选课教师培训学分的依据。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每个专题按3小时(计4学时)设置,每活动10个学时计授课教师和选课教师各1个学分。
教师参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跟岗脱产培训的,由承担培训任务的优质资源校申报,经市教委基教二处核准,由各区认定授课教师和被培训教师学分。跟岗脱产培训每天计5学时,学员按照专题选修计算学分,指导教师按照增加40%权重的学分计算。
教师参加教师发展学校(市、区级实践培训基地)培训的,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申报培训内容和学时,由“市师训中心”、区师训办分别进行审核。在教师发展学校(市、区级实践培训基地)中开展的培训活动培训每天计5学时,学员按照专题选修计算学分,指导教师按照增加40%权重的学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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