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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立下遗嘱将房产归由儿子一人继承,儿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未支持

发布于:2013年07月0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公公立下遗嘱将房产归由儿子一人继承,儿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未支持。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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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孟梅(女)与马安(男)于1998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马安于婚前购置的二居室处,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2005年5月,马安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房屋他死后只归儿子马安继承、马安妻子孟梅不得享有。2010年6月,孟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马安对离婚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和第三项的规定,孟梅无权分割这二处房产。首先,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该条的规定,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牢固树立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的观念。其次,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孟梅提出分割马安婚前购置的房产和马安遗嘱继承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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