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妇改嫁欲带走养子,公公阻拦无法律依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案例】
戴雯雯于1998年结婚,因为婚后一直未生育,于2003年收养一男孩。不久丈夫因病身亡,戴雯雯因生活困难决定改嫁,并要带走养子。其公爹坚持要留下孩子,为此发生争执。法院处理此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小孩子刚刚两岁,应由母亲抚养;另一个意见认为,这个小孩子是收养的,农村有爷爷收养孙子的习俗。另外她公爹的两个儿子一个已死,一个做了绝育手术,如戴雯雯把孩子带走,就会绝后。戴雯雯现在坚决要带走养子。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是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力义务相同的。反映在抚养关系上也是一致的。所以,无论养父与养母哪一方死亡,在世的一方都仍然有抚养养子女的义务。上例中戴雯雯在其丈夫死后,要求带走养子改嫁是合理合法的,其公爹加以干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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