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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不应该成为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的主角

发布于:2018年04月24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现场签证不应该成为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的主角 现场签证其实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到工程造价的一种“缺陷”弥补。
  问:关于现场签证,工程量计价规范中已经明确,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项目的甲、乙方却把本不属于签证确定的内容也通过签证这种形式来表现,遇到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答:你应该不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人,如果你是这二个单位的人,就不会不知道建设项目的甲、乙方为什么把本不属于签证确定的内容也通过签证这种形式来表现?无利不起早,既然这样做,自然是有道理的,在施工实践中,我就经常遇到有的建设单位在和施工单位进行预算复核时(有的是委托项目的造价跟踪单位进行)把本应该放进合同造价中的项目施工内容拿出来,要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签证来解决,用意很清楚,若今后施工单位办不出签证来,自然就可以省下这笔费用了;也有部分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不熟悉项目的相关结算程序,故意在预算中不计入,在施工过程中再通过签证来达到比先放进预算造价中高的多的结果。造成以上二种情形的发生固然与二个单位的造价人员对现场签证的定义和作用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或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明知而违之。但如果我们在制定计价规范及实际操作中能把相关概念严谨一点、严格一点、严厉一点,就不至于会产生这种现象。
  现场签证其实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到的一种“缺陷”弥补。一个依法合规、程序合法、过程严谨、参建各方认真负责的建设项目是完全可以做到不发生现场签证的。现场签证越多除了反映出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越多外,再就是人为地为项目的结算阶段的造价确定制造麻烦。计价规范中对现场签证予以明确本意是完善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有效减少项目结算过程中的造价纠纷。如果相关单位不能从设立现场签证的原则和意义上来认识,把现场签证作为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唱“主角”的对待,那能不“跑调”吗!什么叫严谨一点:就是对现场签证的定义要更加明确,它虽然是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但其本质仍是合同中没有反映出的这部分造价,另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用词也不规范。是不是可以这样来定义现场签证: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原合同造价中没有包含的,需要由项目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现场代表施工监理,有的项目还有造价跟踪)签证确认的零星项目计量,项目完工后依据相关的规定计价后计入项目的结算造价。现场签证如果具备了我划定的这四个要素,应该就严谨了。什么叫严格一点:就是在预算阶段不能胡乱“开口子”,能计入预算造价的一定要计入,不能明确计入预算造价的按暂定价计入,结算时再予以调整,不是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一概不予计量,且在施工过程中只对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项目结算时计价。什么叫严厉一点:就是要做到三控制;控制签证的流程和内容,控制签证的数量,控制签证的工程量限度。对没有按制定的程序进行,签证份数超过规定,签证工程量超出合同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百分比多少的不予签证,由责任方自行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费用。

  项目的本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即项目结算造价=合同造价+现场签证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造价。工程量在施工施工阶段已经签证确认了。而为什么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总是那么的旷日持久,就是因为造价审核的双方人员把主要精力都化到对现场签证单的甄别、复核、完善、争论中去了。面对一个工程造价三千万的项目,现场签证三百多份,涉及造价金额五百万,我们到底是认为它反映出的是成绩呢?还是暴露出了问题呢?当然终究还是制度和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