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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订婚约,女方母亲不满准女婿又给女儿介绍对象

发布于:2013年07月07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男女双方订婚约,女方母亲不满准女婿又给女儿介绍对象。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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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韩佳(女)与蔡志高(男)恋爱,并书面订婚。但刘母以蔡志高经常赌博为由加以反对,并介绍许凯(男)与韩佳相识。后韩佳许凯相处得比较融洽,便口头通知蔡志高解除婚约。不久,当韩佳许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时,蔡志高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韩佳自愿与我订立书面婚约,韩佳接受过我的金项链1条、时装若干、8千元现金等财产,已形成未婚夫妻关系。法院应予以保护,认定韩佳单方终止婚约的行为无效。另刘母的行为干涉了婚姻自由,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须严加惩处。”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韩佳蔡志高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刘母的行为亦不属于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因为韩佳许凯相处得比较融洽,韩佳是自愿与蔡志高解除婚约的。当然,韩佳接受蔡志高的金项链1条、时装若干、8千元现金等财产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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