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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晴、王先生能否未经得管忠的同意改变管琪的姓氏?

发布于:2013年07月08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金晴、王先生能否未经得管忠的同意改变管琪的姓氏?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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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管忠与被告金晴于1990年11月离婚,婚生女儿管琪跟随被告金晴生活。2001年金晴王先生结婚后,未经管忠允许,擅自将女儿姓名改为王晴。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恢复女儿姓名,遭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恢复其女儿的姓名。

被告金晴辩:我是母亲,有权决定女儿的姓名,女儿与继父王先生共同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为不伤害女儿自尊心,从有利其健康成长考虑,才将其姓名改为王晴

南京婚姻律师解读】

依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确定。因此,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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