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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精神不正常者结婚,婚后生育畸形儿

发布于:2013年07月09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两精神不正常者结婚,婚后生育畸形儿。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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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严辉从小智力发育不全,人称“阿憨”,始终找不到对象,父母甚为其担心。恰巧有一位年已26岁的梁佳敏,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父母也想给她找个对象,以便丢掉“包袱”。两家都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一说即合。双方在199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了个女儿,是个怪胎,不久夭折。由于双方不能建立真正感情,常常吵闹打架,女方还摔东西,拿刀动武,闹得双方家长都安不下心,四邻也不安宁。最终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女方家长也认为这样闹下去,对女儿病情不利。法院遂判决严辉梁佳敏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当中,法院判决严辉梁佳敏离婚是不合适的,应直接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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