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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思想当抛开,男方亦可落户女方家

发布于:2013年07月09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重男轻女思想当抛开,男方亦可落户女方家。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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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柴刚系某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师,沈娇系某所中学的语文教师。柴刚沈娇高中时曾是同桌,后来沈娇考上本省师范大学,而柴刚考上了北京的一所大学,两人在读书期间经常写信交流思想。沈娇是独生子女,其父数年前患癌症已去世,母亲遭遇车祸丧失劳动能力。因此,照顾母亲的责任就落在了沈娇的身上。2000年8月,柴刚沈娇的高中同学举行了一次同学聚会,两人才知道对方原来都没有谈朋友。他们借此机会单独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谈,互相表达了爱慕之情。对于沈娇的难处,柴刚表示:自己兄弟姐妹多,以后可以帮沈娇照料其母。从此,柴刚时常到沈娇家照顾李母,并帮沈娇做一些家务。2001年3月,柴刚沈娇一起去沈娇所在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柴刚遂搬至女方沈娇家居住。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是对我国婚姻习俗的一项重要改革,其实质是提倡和鼓励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根据男女双方约定,男女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该案中,男到女家落户则是经男女双方协商而作出的自愿选择。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反对封建重男轻女观念,鼓励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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