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一直存在着某些不合理因素,在2005年《决定》通过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存折着比较复杂的缺陷
介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一直存在着某些不合理因素,在2005年《决定》通过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存折着比较复杂的缺陷,具体而言,在当时司法鉴定机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五类:首先,是在公检法机关设置的鉴定机构,其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内置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是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是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①从以上我国的司机鉴定机构基本设置结构来看,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体系是在公、检、法为主的基础上加之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为辅助的模式,当然由于科研、技术以及人员配置以及其他等等不特定因素的存在,使得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检法”机关几乎垄断了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其他辅助机构形同虚设。
正是基于这一系列原因的存在,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大改革的新《决定》,这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了我国独有的司法鉴定特色。如对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以及鉴定的启动模式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而全国人大常委出台的《决定》中最大的创新之处是明确统一与确立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决定》规定:侦查机关可以设置鉴定机构,但是其业务范围仅仅集中在公检法机关内部,其不得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无权设置鉴定机构。这一决定的如此规定,促使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革,作为辅助角色的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可以设置司法鉴定机构的群体,在新《决定》的立法新思想指导下,重新启动与完善其自身的司法鉴定素质与相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