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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法律适用冲突的法律分析

发布于:2018年06月20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法律适用冲突的法律分析。 【案例】 上海某食品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大卖场派驻有促销员,其用工方式采用通过与之合作的上海某派遣公司进行面向全国的劳务派遣。

劳动争议法律适用冲突的法律分析。

【案例】

上海某食品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大卖场派驻有促销员,其用工方式采用通过与之合作的上海某派遣公司进行面向全国的劳务派遣。吴某是苏州人,经上海某派遣公司录用后派遣至该食品公司在苏州当地的大卖场从事促销员工作,劳动报酬由派遣公司发放,社会保险由派遣公司在苏州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20087月,吴某的派遣期限届满,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也届满,该食品公司未再要求派遣公司派遣吴某,派遣公司也就没有再与吴某续订劳动合同。

20088月,吴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派遣公司与食品公司为其按照《上海市企业职工招退工办法》办理招录用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的规定补缴全部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仲裁机构经审理后驳回了吴某的请求。吴某不服,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吴某的部分请求,要求为其补缴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法律分析】

这是一个非常稀有的判例,但是却符合法律的逻辑。

我国国内法并无区域法律冲突之说,但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却是真实的存在。如果仔细研读我们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地方立法,我们就会发现,大多数地方立法的适用是以所在地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作为适用对象,而非以所在地辖区内的劳动者作为适用对象。

比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基本是以企业作为对象,然后将企业内的职工纳入进来,因此判断一名职工是否适用该法律的前提是其所属企业是否属于法律适用范围。

所以,从这一逻辑出发,吴某主张以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也有其合法性。所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做出相应判决也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如此的法律适用,却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混乱的结果。如果吴某的主张被推至该食品公司所有在苏州的派遣员工,那么也就是说该食品公司所有其他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都将被要求重新补缴。这个成本可能就足以令企业倒闭,所有员工失业。

但是更棘手的问题是,吴某在苏州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肯定没有退回保险的理由,因为某些保险吴某可能已经实际享受了保险待遇,比如医疗保险,不可能退保。那么也就是说,很大程度上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吴某享有了两份社会保险。

那么,这对于其他无论派遣员工还是非派遣员工都是不公平的,其结果必定是被效仿。

而从另一个视角,吴某从判决获得的这份社会保险并不有利于其利益的保护。因为吴某是苏州人,其养老保险缴纳在苏州更有利于其养老保险待遇的享有;吴某工作地点在苏州,其工伤、医疗行为的发生必定在苏州,保险缴纳在苏州更有利于工伤、医疗情况下的理赔和待遇享有。所以,吴某获得判决从理性上分析是不经济的。

当然,也有意见认为,吴某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从源头上解决,那就是企业在录用吴某的时候,就社会保险的缴纳做出双方约定,这样就避免了日后的纠纷。这种观点解决了日后纠纷处理的难题,但是又造成两方面的新问题。其一,造成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的不统一,产生新的不公平和执行成本。因为既然有多种选择,必定双方的选择可能是不一致的,那么其结果必定是同样的劳动者缴纳不同的社会保险,获得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似乎有悖于“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其二,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在入职时劳动者是没有平等协商地位的,最终也有可能造成协商流于形式,而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安排的可能性,这虽然表面上保护了劳动者,事实上是给了劳动者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权利。

严密的逻辑和分析,得出不合理的结果,这不由得让我们来反思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了。

如果为大家准备的这篇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能收藏一下,如果有关于不足的地方,也希望您能给我们指出来,让我们有更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