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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专业租车公司为您分享公安部拟出新规:国家赔偿审查期间,申请人可变更赔偿请求

发布于:2018年07月1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近日,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长沙专业租车公司,湖南专业租车哪家好

为您分享公安部拟出新规:国家赔偿审查期间,申请人可变更赔偿请求

近日,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并且,法制部门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前,2014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尚未终止追究刑责的,不符合赔偿申请条件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所指国家赔偿案件,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就赔偿义务机关来说,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