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也可以称作劳动力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被派遣人员、派遣劳务用工)通过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书,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要派单位、接受单位),由用工单位安排和管理,从事劳动的行为。ll]通过劳务派遣而形成的关系就是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是在“三方当事人以及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的,这样的三角互动关系是劳务派遣一个独特的特点。三方当事人是指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两种契约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和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这样的三角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商事契约关系是派遣法律关系的根本也是基础,这反映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通过市场化运作而产生的劳务供需关系,是基础法律关系(尽管它并不是劳动合同法重点保护的关系)。因此,在此基础上,才一有了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
但是《劳动合同法》定义的“劳务派遣”并不是单一指向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将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的重要对象,是对这三个主体和两个合同(至少)这样多层次运行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单位被称为用人单位,这样的称呼一直贯穿《劳动合同法》的全文,这是对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各种雇佣主体的一种标准化界定;《劳动合同法》中不仅有“用人单位”的称谓,而且出现了“用工单位”一词,这样的称谓只仅仅出现在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中,它是特指劳务派遣中接受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单位。为什么在“用人单位”之外又规定“用工单位”这一概念?实际上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规制内容有所不同,而且也是为了更好的区分和指称,避免在使用时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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