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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财产在结婚前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离婚后依照法律规定分割

发布于:2013年07月1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在南京财产在结婚前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离婚后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南京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南京离婚财产,离婚财产,汤圣泉南京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以专业化、专家化、品牌化为法律服务特色,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案。

   据南京婚姻律师网2013年7月10日22:10最新消息:在南京财产在结婚前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离婚后依照法律规定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南京离婚财产,离婚财产,汤圣泉南京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以专业化、专家化、品牌化为法律服务特色,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案。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根据以下规定予以确定。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而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其特点是仅限于生活用品、价值不大且供一方单独使用,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特殊个人财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通常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投资经营者是一方还是双方,其经营所得收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迄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索赔技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