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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重婚?汤圣泉律师案例解惑

发布于:2013年07月1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如何界定重婚?汤圣泉律师案例解惑。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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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0姜辉华(男)与金玉婷(女)相识,当时双方均已婚。1991年双方先后与原配偶离婚,1993 年中旬金玉婷带着儿子与姜辉华同居,未领结婚证。金玉婷在儿子的学籍卡父亲一栏填的是姜辉华的名字,两人对外活动中均以夫妻相称。1996年两人时有矛盾,经常打闹。金玉婷先后两次在外租房给儿子住,自己仍与姜辉华同居。1999年4月,两人因钱的问题发生争吵,金玉婷持刀冲砸姜辉华的办公室。姜辉华喊来居委会和派出所两位民警,在居委会主任及两位民警调解下,两人签订一份协议,规定姜辉华付给金玉婷3万元,以后两人无任何关系。后姜辉华付了3万元,金玉婷搬出。2000年6月,金玉婷让其妹以她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了结婚证明,与陆昀办理了结婚证书。8月,姜辉华金玉婷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南京婚姻律师评析

金玉婷不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另据相关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112日国务院批准,19942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就本案而言,姜辉华金玉婷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补登记,未领取结婚证,根本没有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相互间并不互为配偶。金玉婷并非“有配偶”的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