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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关于西安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于:2018年08月30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再婚,对于很多离婚人士来说不会因为对方的过去而造成心理上的不平。但是,再婚后的西安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再婚人士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再婚财产分割问题成了离婚人士心理上的阴影。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再婚,对于很多离婚人士来说不会因为对方的过去而造成心理上的不平。但是,再婚后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再婚人士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再婚财产分割问题成了离婚人士心理上的阴影。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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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再婚后的财产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再婚人士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五项,其中第一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条表明,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共同生活多长时间,都不会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及上述关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实施,该条规定已不再适用。
    2、《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提醒诸位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的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在发生债务时,债权人知道的,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