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政策:农村三权分置,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
农村“三权”分置,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关于放活土地经营权,小编要讲的主要有四点:平等维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放活方式、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具体的小编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讲解。
(一)平等维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
1、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2、在不违反流转合同约束条款的前提下,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
3、经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
4、流转土地被征收的,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5、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经营主体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
6、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
(二)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1、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更好地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2、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服务范围覆盖所有涉农县(市、区),重点建设县域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3、健全市场运行规范,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
4、加大格式合同推广力度,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5、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
6、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
7、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