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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早逝,丈夫另娶后仍尽孝,可否继承前妻父亲遗产?

发布于:2013年07月1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妻子早逝,丈夫另娶后仍尽孝,可否继承前妻父亲遗产?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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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涌韩梅(韩辉的女儿)于199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韩辉共同生活,周涌韩辉如亲生父亲。2000年,韩梅因车祸死亡。韩辉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周涌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韩辉,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2002韩辉去世,周涌又为他送了终。不久,韩辉之弟韩杰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周涌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周涌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周涌韩梅婚后一直与韩辉共同生活,在韩梅死后对韩辉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韩辉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韩杰,在周涌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韩辉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