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西安行政诉讼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一审起诉的理由
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不应的过多干预。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一审中可以撤回起诉,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但未对二审中一审原告可否撤回起诉作出规定,法院如果简单的对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不予准许,不仅有干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之嫌,也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法院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不损害一审判决的既判力。,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行政争议并未最终解决。对于一审判决的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有权确定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如通过裁判的方式确定一审判决的效力当然不会损害一审判决的既判力。
法院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能使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二审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原因大多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调解或和解协议,而且按照协议执行一般能够达到对纠纷彻底解决,一审判决当然就没有执行的必要。如果不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只准许撤回上诉,会出现一审判决生效的问题。一审判决的生效,往往会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矛盾,使本来已经能够解决的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不准许撤回起诉会使案件的处理达不到案结事了,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