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又到年底了,我们又该交税了,但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对于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不太了解
又到年底了,我们又该交税了,但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对于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不太了解,那么这期就有我们的有关人员来跟大家讲讲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体制的设置,可以有两种模式供我们选择:
第一种是事前模式。所谓事前模式,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代扣代缴模式。第二种是事后模式。所谓事后模式,就是指无论任何人,都必须在取得收入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到税务部门纳税。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这种个人所得税体制是不科学的,往往易于形成偷税漏税。例如,有的人以为给自己支付收入的单位已代扣代缴了税收,而实际上该单住并没有代扣代缴;又如,有的单位告诉获得收入的人,说已经代和个人所得税了,但实际上该单位并没有将代扣的税收上交税务部门。因此,我们必须转向完整性的代扣代缴模式。为此,我们应该做到这样几点:
第一,任何单位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时候,都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既是义务,也是责任,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因而如果不代扣代缴,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会计法应该明确规定,任何会计在编制个人收入账目的时候,都必须要按税法为收入者扣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会计的法律责任。若不代扣代缴,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任何单位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时候都必须在支付收入的同时,向个人支付纳税凭证,因而附有纳税凭证的收入,才是可支配的合法收入;
第四,任何个人都有权向为自己支付收入的单位索取纳税凭证,这是公民的应有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第五,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在确定个人收入数量的时候,都应明确规定所确定的收入是含税的收入,因而必须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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