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书面保证不歧视精神病女方,结婚几年诉请婚姻关系无效,可否?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情】
章隽与胡琪经媒人介绍相识,因胡琪婚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章隽曾以书信形式向胡琪父母保证婚后不歧视胡琪之后,1992年4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1998年5月,两人抱养一女,取名章艳,一直随章隽生活。2005年2月,章隽外出打工,因胡琪无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5月,胡琪被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2010年3月,章隽向法院申请其与胡琪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申请人章隽与被申请人胡琪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章隽承担。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被申请人胡琪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申请人章隽在明知被申请人胡琪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但是被申请人胡琪的病状属严重遗传性疾病,对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