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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师红伟律师师红伟律师是北京市朝阳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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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无罪问题

发布于:2018年12月2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问题 北京朝阳区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无罪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师红伟***​分析: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问题

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无罪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师红伟***分析

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类犯罪的主观认定,其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故即使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客观上存在一定形式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能够证明该行为不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的,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下八点: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情形。

3、公司之前的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对外合同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应结合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的具体情况,对于该合同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及是否存在实际履行行为进行界定。简而言之,虚报注册资本并不代表公司无经营、履行合同能力,不能以“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推定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皆系“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虚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使合同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单从该点来看,的确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要素;但另一方面,行为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真实的、等价性的担保,故即使行为人无法正常还款,合同的相对方仍可通过实现抵押权等担保措施取得补偿,其合同权益具有“保障”,行为人的该行为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套用资金的行为。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

6、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7、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8、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借款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知名律师师红伟***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慈善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研习17年,法律从业11年,先后就读于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行政案件、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等领域。
      执业以来一直从事行政案件代理,刑事案件辩护、债权债务案件处理,法律功底扎实,以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赢得客户的信赖与支持,每个案件都能以独特的视角切入,应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