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于国际包装经济的接轨,我国近期对编织袋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出了一些突出的改变。本标准与原标准对比,主要变化如下,下面江西塑料编织袋厂家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随着于国际包装经济的接轨,我国近期对编织袋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出了一些突出的改变。本标准与原标准对比,主要变化如下,下面厂家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1)强调了“无阳光直接照射”贮存,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没有避光贮存而发生老化失效的现象举不胜举。
(2)取消原标准各种树脂一律“贮存期从出厂日期算起,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规定。目前的编织袋所使用的原料种类繁多,而且使用再生料、粉料生产的很多,即使避光贮存,也根本无法保证贮存期从出厂日期算起十八个月内不失效。因此本标准按原料干类规定贮存时间。
(3)我们应当注意到,本标准对贮存时间采用“不宜”两字,不同于原标准“不得”。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原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不宜”是推荐型条款,是推荐最适合的贮存时间,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
(4)本标准在规定编织袋贮存时间长短上有过很大争议,既考虑对塑编企业有利,又要维护用户利益,才最后确定本标准的推荐贮存期限。
以上所讲的这些标准除了对编织袋这些常规产品符合以外,对鱼粉袋,饲料袋和化肥袋同样适用。